2005年4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运政管理处)
  办理程序: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1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11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提交资料:⑴申请书;⑵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⑶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⑷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⑸《海运条例》第11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⑹《海运条例》第11条第(二)项规定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